當事人:王偉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寧夏凱博工貿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643652
住址(住所):寧夏銀川市****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湯志紅
身份證件號碼:6401**********211X
經查明,2020年10月,當事人閆巧云在政府招標網上看到點擊登錄查看公開招標的涇源縣中央財政支持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設項目-疫情防控PCR實驗室設備采購(三標段)的招標公告后,遂借用其朋友李華經營的寧夏貝奧科技有限公司、張學強經營的寧夏安人科貿有限公司、湯志紅經營的寧夏凱博工貿有限公司的資質、CA鎖等相關資料,并由閆巧云通過其妹妹閆巧紅的銀行卡分別向三家公司的公戶裝轉賬投標保證金,由李華、張學強、王偉三人分別繳納了三家公司的投標保證金后閆巧云安排寧夏貝奧有限公司的職員田靜分別為上述三家公司制作了投標文件并上傳。閆巧云利用上述三家公司資質在該項目的投標過程中操控了投標報價,最終讓李華經營的寧夏貝奧科技有限公司在該項目中以****元的價格中標并實施,后經審計寧夏貝奧科技有限公司及當事人閆巧云在涇源縣疫情防控PCR實驗室設備采購項目中共獲取違法所得12303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公安局查處并移交的相關資料,包括當事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抓獲經過、調取的證據資料、提取的電子證據及審計報告等證據證實。
上述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局認為,當事人李華、王偉、張學強在明知閆巧云利用其公司的資質對該項目進行“圍標”的情況下,仍分別將其掌控或經營的寧夏貝奧科技有限公司、寧夏安人科貿科貿有限公司、寧夏凱博工貿有限公司的資質、CA鎖等相關資料借給閆巧云讓其利用于該項目的“圍標”。當事人閆巧云在借用到上述公司的資質后,操控三家公司的投標報價,安排寧夏貝奧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分別為上述三家公司的違法單位制作并上傳投標文件,最終由寧夏貝奧科技有限公司中標并實施,從中獲利123038元。當事人單位寧夏貝奧科技有限公司、寧夏安人科貿科貿有限公司、寧夏凱博工貿有限公司,當事人閆巧云、李華、王偉、張學強實施的串通投標行為,損害了招標單位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決定處罰如下: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6791.705元(陸仟柒佰玖拾壹元柒角)。
以上罰款6791.705元(陸仟柒佰玖拾壹元柒角),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涇源縣****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涇源縣人民政府或固原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涇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涇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涇源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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